学生事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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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纪律管理办法

一般违规

  • 乱抛垃圾
  • 在校园范围内吸烟
  • 不遵守或扰乱公共秩序
  • 在校园范围拥有或饮用含有酒精之饮料
  • 无故缺席学校指定的活动
  • 未经校方或负责单位批准,擅自使用公物

严重违规

  • 聚赌
  • 殴打他人或与他人互殴
  • 破坏学校公物或设备
  • 在校园做出伤人或伤己的动作
  • 未经学校批准拥有或使用易燃物品
  • 态度傲慢、欺瞒、不服劝导;辱骂师长,职员或同学
  • 未经学校核准擅自于校内张贴海报、漫画、标语等资料
  • 财务管理不当,如:滥用公款,虚报帐目,账目不清等
  • 行为不捡,或涉足不良场所致学校名誉受损
  • 透过任何媒介散布不实讯息,侮辱或诽谤他人或言语骚扰,致影响他人声誉
  • 未经校方批准或邀请校外人士于校内进行任何活动

刑事违规

  • 偷窃
  • 任何性骚扰或性侵犯别人的意图或行为,包括:言语、肢体、动作
  • 侵入他人网络系统,篡改资料或发送不实资讯及破坏网络安全
  • 伪造或篡改正式文件或证件
  • 参加非法组织或聚众滋事
  • 恐吓他人,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
  • 在校园范围内拥有攻击性物品
  • 以不当手段迫使他人参加任何活动
  • 违反毒品法令
  • 任何触犯马来西亚刑事法律的行为或活动

纪律行动

  • 口头警告
  • 书面警告或罚款(至少RM50.00)或两者兼施
  • 赔偿所损坏的物品
  • 转介辅导中心接受辅导并定期追踪
  • 暂时停学
  • 勒令退宿(宿舍生)
  • 开除学籍
  • 其他
  • 凡刑事违规者,校方有绝对的权利决定是否交由警方处理。

* 若学生被勒令退学,学生无权向学校追讨任何已缴予学校剩余的费用。
 

学校应以书面传递处罚行为之通知。是项通知,应载明:

  1. 受罚人姓名
  2. 受罚之事由
  3. 学生对惩罚如有不服,得依下列上诉办法提出申诉

*有关书面也会传递一份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。

上诉

学生可对纪律处罚之裁定的结果在通知发出日之后的7天内提出书面上诉予注册处主任。经由注册处主任辨析裁定结果有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,可召开听证会:

  1. 裁定结果存在有关法则的误用和误解
  2. 在裁判结果之前,如有其他相关事故或决定被纳入考量而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,注册处主任认为有召开听证会的必要
  3. 听证会的裁决是最终的决定。